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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2017年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美术艺考 时间:2016-12-31 作者:美术高考培训
喜报

前列章 总则

前列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大学 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通过”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美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的招生考试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校考报考规定

第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且取得相应省级美术统考合格者均可报名参加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江西省籍的考生只需参加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考,我校仅认可江西省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

第九条 报名办法和时间:按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在校外设置考点,须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同意后,在指定考点组织校考,并遵守当地考点管理规定。具体校考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请查询相关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大学2017年美术及设计学类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条 考试——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1、专业考试:

校考考试科目:素描、色彩。各科目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校考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我校专业校考。

2、文化考试:专业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都文理兼招。

3、专业校考考试内容及评分办法请查询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大学2017年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考试大纲》。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通过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29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和13所高校的部分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所以我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美术学专业除外)招生计划前期不做具体分省,本科招生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通过时将综合考虑各省报考上线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经学校美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具体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美术及设计学类专业通过规则

根据我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的培养特点,我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美术学专业除外)通过办法规定如下:报考我校前列志愿优先的原则,不分文理科性质,在报考我校专业合格且达到最低文化分数线(我校语文、英语有单科分数线要求)的考生中,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通过总分,按通过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通过,如果通过总分相同,按专业总分、语文、英语的科目顺序排序。我校按分数清的原则进行择优通过。通过总分折算公式:通过总分=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满分×70 +文化课成绩总分÷文化课满分×30。具体通过办法可以查询我校校园网刊载的《景德镇陶瓷大学2017年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通过办法》。

根据我校美术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特点,美术学专业面向普通文理科生源招生,最低文化线执行各省普通类本科第二批次分数线,按文化课总分进行排队从高到低依次通过。按美术学专业通过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也不允许调整进入美术学专业。

★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通过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我校美术及设计学类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并组织专业测试,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参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在校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798-8499720,举报投诉电话(学校纪检监察部门):0798-8489252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jci.edu.cn/,电子信箱:tyzsb@vip.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政策不一致,按照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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